Wednesday, 17 December 2014

Hudud 大迷局 被奸成孕没罪 那被奸未孕呢?



早前丹州政府议会表示,将修正的1993年伊刑法,包括被奸成孕的妇女不会受惩罚。好奇怪,为什么只说奸后成孕的女子可以免罪,奸后未孕的女子呢,是什么状况?
因为伊斯兰法,强奸就是通奸!会被提控。除非有四个证人证明被强奸。不然就是诬赖罪,或者通奸 !所以奸后成孕女子可以免罪,不代表奸后未孕是没罪的!
原因在于伊斯兰法中,并没有单纯的“强奸罪”!在伊斯兰观点里,“强奸案”定义为“强行通奸”(Zina Paksa),在伊刑法里是一项刑事重罪,只要有四名目击证人指证或被告承认有罪,犯人就需要接受刑法。而且由于是通奸,被强奸的一方也是有罪的!
吉兰丹州政府1993年伊斯兰刑事法草案,与2002年登嘉楼伊斯兰刑事法草案,同样没有明确区別强奸与通奸,並且把“Zina”定义为“与非合法伴侣发生性关係”,这样强奸也自然被归纳为通奸的一种。
把强奸等同於通奸是非常荒谬的做法。用通奸刑罚的处罚强奸犯不但需要4个目击证人,而且刑罚反而较轻。未婚的通奸犯的刑罚只是鞭刑100鞭。而伊斯兰法的鞭刑与民事法的鞭刑不同,后者一鞭足於造成皮开肉绽,前者的目的只是要羞辱受刑人,並不会有强烈的痛楚。
强奸就强奸啊,为什么会有那样多漏洞呢?这样怎样保护受害者?难怪伊斯兰国家的妇女被强奸之后就只能自杀或被杀,或甚至只能选择嫁给强奸犯。不能让这样偏颇的法律在马来西亚推行!

No comments:

Post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