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联邦宪法赋予国会议员在议会厅內发言享有免控权,不过,这並不適用于抵触《1948年煽动法令》的言论!
联邦宪法第63(2)条款阐明,任何人在国会参与任何程序时的发言或投票,其言论不能被带上任何法庭,惟第63(4)条文却阐明,这项免控权不適用于抵触联邦宪法第10(4)条款或煽动法令人士。
联邦宪法第10(4)条款则阐明,为保障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国会可通过禁止质疑宪法第152(马来文地位)、153(土著主权、特权及地位)以及181条款(统治者主权)中所规定及保护的权益、状態、地位、特权以及主权等。
班底谷国会议员努鲁依莎因在国会辩论感谢元首御词时所发表的言论,遭前居林万达峇鲁拿督朱基菲里诺丁所投报,而在昨天被警方逮捕扣查。
努鲁依莎于3月10日,在国会下议院参与辩论时,原本计划代读父亲即国会反对党领袖拿督斯里安华的讲稿,不过,却被主持议会的下议院副议长拿督罗纳建迪所拒绝。
努鲁辩论时传达安华的讯息,痛批內政部及监狱局否决安华出席国会以履行国会反对党领袖的权利;並指安华认为首相拿督斯里纳吉与联邦法院勾结。
她在被释放后对传媒指说总警长滥用权力,因为在联邦宪法第下他是享有免控权来提出课题的。事实是奴鲁没读清楚联邦宪法就诬蔑总警长,国会议员是有免控权,但不包括煽动法!
No comments:
Post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