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冠英貌似理直气壮,结果谁对谁错,搞得国人摸不著头脑。若PPS非法那睦邻、居协巡逻队不也是非法?
当然,就PPS风波而言,都是公婆各自说理的情况。警方认为PPS並未向社团注册局(ROS)注册,更何况联邦宪法第9清单(ninth schedule)已将安全事务(internal security affairs)纳入联邦事务列表(federal list)第3条,因此宣判其为非法组织也是秉公处理,至于槟州政府则表明巡逻队只是执行地方保全,因此不需遵循联邦的框架,州政府虽未表明言论的法律依据,但个人觉得其基础应源自州事务列表(state list)第4条有关地方政府事务自理的权限。
姑且撇除所有政治爭议,首先要如何定义PPS是什么团体。
社团注册法令在诠释“社团”时亦已说明,社团不应包括任何注册社团(registered societies)因单一合法事务(sole purpose of lawful business)而在成文章程中组织(constituted)的附属机构、组织。这表示着党的附属机构如党志工团在定义上不算“社团”,因而不受制于社团注册法。政党志工团附属于党,因而受制于党章,其必依据社团注册局所核准的章程成立、组织,並且只进行社区服务,不附带执法权。
而睦邻巡逻队的权限,则根据2012年睦邻计划法组织和运作,为首相署国民团结局(JPNIN)的权限。在睦邻计划法(或已废除的1975年睦邻规划条例)下设立的睦邻管区(kawasan rukun tetangga),在组织人数超过20名的睦邻巡逻计划(SRS)时向团结局申请获准即可享有管区保安权(睦邻法第18条)。至于居协自发组织的巡逻队,和社团注册法对于社团的诠释相同,只要依据居协章程合法组织和运作,並不会面对法律问题,但若居协范围內已有睦邻管区,且巡逻员又超过20位,不妨参与可获政府拨款的SRS,以保障当地居民的权益。
在探讨志工团和地方巡逻队等组织的法律基础后,PPS合法与否的问题就容易解释了。
- 首先,批准设立志愿巡逻队的权限在首相署,所以州政府显然未通过SRS设立PPS,而当中可能的考量是,鉴于朝野政治理念对立,州政府也不想其听命于联邦政府。
- 州政府仍有通过州议会设立法定机构(state statutory body)的权力,只是州政府在这四年內並未提呈PPS机构法案,显然,PPS已非法定机构。
- 既非法定机构,那即是附属社团了。然而,州政府是政治实体(political entity),並非如行动党般的社团,所以附属社团豁免注册的条款並不適用于PPS,更何况,其制服团体的性质非常浓烈,符合社团注册法对单一社团的诠释,因此这已和联邦或州事务权限无关,坚称其合法不需注册的论述不过是在模糊焦点而已。
简单来说,就是林冠英因为政治考量而不把PPS注册,可是他既没有申请设立为州的法律机构,PPS的名义又是槟州志愿巡队,并不是“火箭志愿巡逻队”,既非法定机构,也非附属社团,所以就是非法团体。(虽然我们很明白林冠英就是把这当作自己和火箭的附属社团在使用。)违反的法令包括睦邻计划法、社团注册法令。更重要的是PPS涉嫌滥用执法权。
所以,州政府与其和警方斗嘴,不如直接向注册局注册,以行动堵住內政部的嘴,维护州政府声誉的同时,更保障了PPS会员的权益。不好吗?可惜的是林冠英从来都搞不明白重点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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